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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资讯] 长汀:小青年醉酒遇见“初中班主任”打错人,派出所劝双方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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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红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12月25日晚上9点多,长汀县河田中学教师谢某和几名同事驾车路遇社会小年轻俞某。因为俞某误认为对方为自己初中班主任,用摩托车当道之后,遭遇谢某斥责。俞某叫来多人和谢某发生冲突,谢老师头上被板砖击破流血,俞某嘴角也受伤流血。在谢老师同事劝解无效的情况下,老师们报了警。双方到了河田派出所,谢老师被留下做笔录达2个多小时,而打人者俞某却走出派出所,他的20多个朋友在派出所门口高叫要“邱老师”出来,不然第二天去河田中学找你!河田派出所在第二天上班时间对打人者俞某进行询问。纠纷是怎么发生的呢?

      以下是河田中学教师谢某的原帖:

  我是河田中学教师,叫谢允波,打我的人叫俞兴辉,毕业于河田中学,后来在河田做过协警,这也是为什么我一个报案的被派出所的审问了2小时,而打我的人却可以在派出所门口叫嚣打进河田中学的原因。

  下面说说他为什么要打我,警察说是行车纠纷,事实是俞兴辉喝醉酒在河田中学门口看到我在车上,因为我戴了个帽子,很像以前他在河田中学读书时的班主任丘老师,然后他在路上打电话叫人,并找渣,先动手打我,中间他有用上板砖,我一直是一个人抵抗他们4到5人,最后是逃到派出所的。中间被板砖砸中3次。

  最后说明:如果是行车纠纷,我让警察做酒精测试,警察竟然把打我的人当成受害者,而把我控制达2小时。

  为什么知道他是打错人了呢?我在派出所时俞兴辉带了20多人在派出所门口叫警察要交出丘老师(我的同事,也就是他初中的班主任),可我姓谢啊!他叫的老师还在家呢?
  警察叔叔在今天早上0点半的时候让我同事转告我,让我主动去和打我的人私了。还说要关俩个都要关。
  当事人俞某发帖回应:
当时我本人驾驶摩托车,因为道路拥堵挡了谢老师的道,谢老师在车上大骂,结果谢老师下车和我打架。然后我的叔叔和朋友闻讯赶来,和谢老师发生纠纷,双方到了派出所,因为我嘴角流血派出所让我先去医院验伤,而单独留下谢老师做笔录。而我毕业多年,确实一直误认为谢老师就是初中班主任邱老师,所以我会在派出所门口邱老师出来,不然就要河田中学交出邱老师。

  河田警方回应:

2014年12月25日21时22分,我所接110转警称:在河田镇柳泉街中段有人打架。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将谢某(甲方)带到所里询问,俞某(乙方)因脸上和嘴里还在流血,伤口需要处理,民警现场固定证据后,让其先去河田卫生院处置。
     经查:当晚9时许,俞某泡澡后骑摩托车回家,途经柳泉街路段与谢某乘坐的小车(当时车上共有三人)因行车纠纷引发口角,路过的俞某(乙方的叔叔)见状对乙方劝解,车上另二名老师也下车劝解,甲乙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打架,最终谢某头部受伤,俞某嘴角受伤,俞某叔叔头部及腰部受伤。该案系行车纠纷引发的打架案件,现河田派出所已依法受理此案,并及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双方伤情正在鉴定中。此外俞某从未在河田派出所做过协警。谢某是案件当事人,对其询问属依法调查的正常工作。当晚俞某觜角受伤尚在流血,河田卫生院因技术问题无法缝合,便送到汀州医院治疗,故无法第一时间询问,但在术后河田派出所已及时传唤其到所里接受调查并抽血送检。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所会根据调查情况秉公处理此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民监督。

河田派出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围观群众观点:(转自长汀网)


    在根据双方在论坛的陈述,我觉得是行车纠纷还是乙方寻衅滋事值得商榷!

一、如果是行车纠纷,按照乙方的陈述,是因为交通拥堵、前面的车堵住导致乙方骑车在甲方小车前面骑行。当地街道实际和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拥堵导致的话,应该不止乙方堵在甲方小车前,至少还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在小车前!那么车上的人就不可能只说或骂乙方,还会说或骂其他堵在车前的骑车者或行人。这与乙方的陈述不吻合!

二、既然是只有乙方一辆摩托车在小车前“骑行”也好“蛇行”也好,证明乙方是还有避让空间的。到现场也可以看出,真想避让一部小车甚至大货车先过,只要摩托车往店铺门前挪一点即可,何来拥堵之说?而且乙方还是酒驾或醉驾,这就证明乙方是寻衅滋事的可能性更大。

三、根据乙方自身描述,乙方恼火的原因是甲方骂了他一句“小短命子”引起的,而大家知道“小短命子”这句话其实是很多长汀人的口头禅,如果驾车人不是明显感觉到对方挑衅是不会说这句话的。乙方事实上是堵在甲方车前影响了甲方开车,不管乙方前面是不是真正有车拥堵或旁边无道可让,已经影响到别人开车,乙方至少应该心怀歉意或向后方车辆说明原因。而乙方借甲方的一句“小短命子”将矛盾升级,可以判断乙方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很明确!

四、乙方承认把谢老师误认为其当年的班主任丘老师,即乙方俞某是在“明知”对方为自己曾经的“班主任”的情况下,故意扩大事态让矛盾升级的,并跟“班主任”打架!这里不谈俞某之心胸何等狭隘、猥琐和人伦操守丧失,完全可以认定乙方是寻衅滋事!

五、甲方在派出所已经提出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酒精测试呼气法和抽血法均只需一两分钟的时间。但河田派出所坚决不这样做,而是等第二天再抽血化验,第二天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有意义吗?明眼人一看就能知道警方有意包庇乙方!这种低级的包庇配上低智商的借口,而且这个低智商的借口被乙方俞某自己在论坛无情地泄露(出卖)了秘密——“派出所说很晚了,明天再来……”,河田派出所不该啪啪啪自甩耳光么?也让我们更加相信河田派出所的不公正!事实上,河田派出所的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酒精检测应当及时进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拜托河田派出所不要在情况说明的最后一段来个女表子立牌坊式的呻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执法者未必能做到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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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必须受严惩!尊师重教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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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恶了,这样谁当老师还敢教育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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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行车纠纷”还是寻衅滋事?派出所放弃这个重点而轻描淡写,重点强调俞某受伤,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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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总么回事!
我们不妨来还原当时的场景:
小混混喝醉酒,发现车内坐着自己“初中班主任”,想起自己以前吊儿郎当被教育过,便借酒生胆,故意蛇行挡道,目的就是激怒对方。
老师一骂,小混混的朋友和叔叔等一大帮人便很巧合地同时“遇见”这场纠纷,于是呢,狀人多势众打了老师。
当然,要打人就不用客气,用板砖往老师头上招呼是小事情,何况对方还是自己“初中班主任”(当事人自己误认为)
派出所见是熟人,又是醉酒驾驶摩托车滋事,于是很“人性化”地让头上被砸流血的谢老师留下做笔录,而让嘴角流血的重要当事人其去医院,第二天才给他检测酒精和做笔录,,,让其有充分时间准备!


以上纯属分析猜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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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2:57 | 只看该作者
  行车纠纷? 明显是找茬好吧。摩托车那么小,又是在晚上,怎么可能因为道路拥堵堵住小车,然后小车主人瞎眼了,下车专骂骑摩托车的?

  派出所一句话“行车纠纷”, 那是不是说,歹徒进入我房间抢劫财物,算是我们双方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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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3:38 | 只看该作者
派出所第二天录口供、测酒驾?

这样的检查结果还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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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3:44 | 只看该作者
反复将关于此事的帖子看了几遍,再联系派出所的说明,只能用很佩服的心情对派出所说声“辛苦了”!不为你出来说明,只为你绞尽脑汁坐歪屁股拉偏架很辛苦!
     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二字,干脆脱下那身警服吧,对得起头上的国徽吗?对得起加入警队时的誓言吗?真心替你们感到羞耻!
    任谁都知道,假如判定为行车纠纷最起码的处置要素:检查行车证件、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查找现场录像证据等。请问:派出所做到了几点?更何况,是否为行车纠纷还是两说。
      异地工作很怕会和当地群众发生龌鹾,这样不管是对人身安全和工作状态都会造成许多不可控的因素,相信这点应该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常识。基于这点认知,我不认为谢老师有那么牛掰,敢在闹市街道上公然行凶。若谢老师真敢如此,那么将其开除公职亦不为过!
     再者,此事件中牵涉到的丘老师是何人,为何俞XX要打他?为何现场俞某没有认出冲突的另一方不是丘老师,反而到了派出所后还在叫嚣要交出丘老师?难道街道上没有灯?路边店铺都是摸黑销售?行车灯光都是靠萤火虫照明?如果有灯光照明,为何俞某还是继续将其认做是丘老师?还是说,俞某急中生智将错就错?那么,请问河田所,是否该去了解下俞某和丘老师之间有什么恩怨?还是说,要再闹场“行车纠纷”???难不成真的是“民不举官不究”?
      最后,悄悄的问一声,教育局哪去了?就连俞某的家人都知道孩子和人发生冲突要出面帮忙,那么教育局的大人们是否也要为自己的“孩子”讨个公道?难道,以吴局长为首的大人们只会对自己的“孩子们”作威作福,却懦弱到不敢出面为“孩子”讨公道??
      些许疑问,请河田派出所、公安局、教育局出面释疑!以解众人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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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4: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hua 于 2014-12-31 14:24 编辑

这种事情我也看见过。

有一次我逛街,看到一辆小车停路边被一辆摩托车刮了,小车主人要求赔钱,摩托车坚持不赔,打电话叫来了几个人帮忙。

那拨人来了之后,为首的恶狠狠地喝问小车车主是不是想死? 车主顶撞了几句,那帮人一拥而上把他当场打的口鼻流血!

车主报了派出所,他们来人到是很快!来了三个民警。

民警一看为首的是老混子,就知道是怎么回事!老混子微笑着对民警点了点头,民警径直走到受害人旁边,问了几句把他带上警车,回去做笔录了!

老混子一帮人继续踢了几脚受害人的车,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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